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自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自字第12號自訴人 林上恩 上列自訴人因自訴誣告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必備之法定程式。
三、自訴人林上恩提起之自訴案件,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卷附之自訴狀可稽,是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一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自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律師為代理人,是其提起本件自訴不合法。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