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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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0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陳慧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肆仟捌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慧茹於民國92年10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10月08日起至民國96年10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21日止累計203,241元正未給付,其中69,265元為本金;133,786元為利息;1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慧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21日止累計111,598元正未給付,其中31,201元為消費款;76,79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90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慧茹│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69265││2月22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慧茹│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31201││2月22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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