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簡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187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林信宏

被告 林素珍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113年5月23日所為之裁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中關於「駕駛車牌號碼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第1頁「事實及理由」項下第5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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