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55號原告 林若家 被告 葉清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5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