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古金場 訴訟代理人 黃玉英 被告 徐文政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民國100年度易緝字第3號(前為87年度易字第793號)審理在案,原告於本院刑事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本案刑事案件被告之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本院業已於100年8月31日以100年度易緝字第
3號判決免訴在案,茲因原告當庭陳明請求本院將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有本院100年7月19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將本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李毓華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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