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9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9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9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世泓下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緝字第7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世泓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有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之行為,處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證據部分均補充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㈠國防大學100年10月31日國學政忱字第1000007923號函及附
國防大學政戰學院後輩旅(戰場經營)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見偵查卷第3、4頁)。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0年10月18日北市警中分戶字
第10034204300號函及附件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見偵查卷
5、6頁)。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0年11月8日移署資處寰字第1000
175278號函及附件(見偵查卷8、9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緝字第740號被告周世泓男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9樓居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犯妨害兵役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世泓係後備軍人,其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於民國100年10月8日收受100年博愛甲字932039號教育召集令後,竟未依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指定,於100年10月20日前往臺北市○○區○○○路○段○○號國防大學政戰學院後備旅參加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二、案經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周世泓坦承上揭犯行不諱,而被告之母 紀佳娟 業已收受教育召集令一情,復據證人紀佳娟於警詢中陳述明確,並有國防大學函所附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函及所附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及其所附被告無出入境資料證明資料等在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檢察官張友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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