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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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8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月20日、94年2月4日分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