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訴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彥佑 原審指定辯護人原審公設辯護人 郭雅琳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92號),由原審之指定辯護人代為提起上訴,惟代行上訴之性質,並非獨立之上訴權,應以被告名義行之,經核本件上訴狀並未以被告名義表明上訴之意,有違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即補正以被告名義上訴,並由被告簽名其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宥鈞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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