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稅簡字第75號
代表人 黎錠邦
代表人 黃漢銘
訴訟代理人 邱映如
上列當事人間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4年4月11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法官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蔡叔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稅簡字第75號
代表人 黎錠邦
代表人 黃漢銘
訴訟代理人 邱映如
上列當事人間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4年4月11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法官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