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稅簡字第75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稅簡字第75號

原告連鴻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黎錠邦

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表人 黃漢銘

訴訟代理人 邱映如

黃博翔

上列當事人間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4年4月11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法官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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