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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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差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陳美仔
洪文彬 洪文平 洪文裕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俞亦軒法官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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