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142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士弘 選任辯護人 張世柱 律師
楊延壽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楊士弘並無逃亡、串供、滅證等羈押之原因,且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日訊問後,認被告與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罪證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同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嗣因被告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4年8月19日訊問被告後,於同年月20日以104年度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准予新臺幣50萬元交保,由具保人於翌日提出同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為憑,是被告既業經釋放而未在押,本院自無從另行裁定具保停止羈押。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陳世旻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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