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951號原告 呂則賢 被告 葉時成 上列被告因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施敦仁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淨雅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