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萬偉新 被告 曾國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4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田雅心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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