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彼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1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所明定。
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檢出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成分,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本院核對卷附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於該包裝袋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堪認前揭扣案物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又被告此部分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屬於因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穎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成分備註1結晶1包(驗前淨重0.4764公克,驗餘淨重0.4744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⒈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666號卷第113頁)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53頁)2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011公克,驗餘淨重0.008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401號卷第117頁)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41頁)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備註1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351號卷第33頁)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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