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89號上訴人 劉春源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被上訴人高樂登百貨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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