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 陳南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雨順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7900元(計算式:面積11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2300元×權利範圍1/3=48萬7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