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71號原告 簡秀月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被告 陳胎禹
汪月(即 陳胎瑤 之繼承人) 陳岱彣 (即陳胎瑤之繼承人) 陳岱羚 (即陳胎瑤之繼承人)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鼎旭 (即陳胎瑤之繼承人)
陳胎祺 陳國書 賴政宏 賴政偉 賴貴美 賴貴英 賴貴芬 賴貴芳 兼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政顯 被告 侯美玲
林晋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