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0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茂發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統盛展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二、釋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三、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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