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1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子明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所引附件(即受刑人翁子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773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裁定原本及正本所引附件(即受刑人翁子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誤載為「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73號」,顯屬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為「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773號」。
三、又檢察官聲請書就其附件編號2「備註」所引「桃園地檢13年度執字第58745號」顯屬誤寫,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因此本院於裁定時已逕行更正為「桃園地檢13年度執字第8745號」,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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