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47號聲請人 許庭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佳芮 、 康努習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㈢確認是否請求違約金。(依法本票裁定不得聲請違約金)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