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0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威壬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壬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經民國103年6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經提起上訴後復撤回上訴,於101年6月5日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6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9月9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0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7月27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6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惟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