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6號原告 洪婉驊 訴訟代理人 賴柔樺 律師被告震旦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凱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233元(計算式:4,850元×2/3=3,2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7元(計算式:4,850元-3,233元=1,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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