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009號
債權人新匯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英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補正)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民法第2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本件違約金如為懲罰之性質,於上訴人履行遲延時,被上訴人除請求違約金外,固得依民法第233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4,04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然債權人主張之債權本金44,045元,包含3期之大樓管理費及停車清潔費共18,288元、社區違規罰款10,000元、3期按未繳金額百分之10計算之遲延利息共12,000元、催收勞務費3,000元、存證信函郵費133元、不動產謄本規費共120元、購買書狀費4元、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因債權人上開主張之債權本金已包含依規約第10條規定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遲延利息,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再次請求遲延利息;又債權人誤將程序費用500元列入債權本金,故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六、又本件債權人於聲請狀上記載債權人新匯灣「社區」管理委員,顯有誤載,本院逕依職權更正,併予敘明。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