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連翠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翠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翠華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連翠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10年度中簡字第685號、第769號、第1367號、第1770號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苗簡字第483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5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之意見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附表:受刑人連翠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拘役15日拘役3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10.03.01110.03.16110.03.1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1201號臺中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1495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1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685號110年度中簡字第769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367號判決日期110.03.29110.04.16110.06.28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685號110年度中簡字第769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36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5.10110.05.31110.08.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263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783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759號
編號45罪名詐欺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10日(2次)拘役15日拘役20日(2次)拘役12日犯罪日期110.04.07110.04.02、110.05.05110.04.11110.04.16、110.05.05110.04.1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02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1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苗簡字第483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770號判決日期110.07.15110.11.22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苗簡字第483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77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8.27110.12.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06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18號*編號1至4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841號裁定定
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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