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8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於上訴狀上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袁雪華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