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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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八二號
原告丁○○
乙○○戊○○原告兼右三人送達代收人丙○○被告庚○○
甲○○己○○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陳文燦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