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亡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亡字第36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白河榮譽國民之
家法定代理人 張樹仁 代理人 龔正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陳澤梧 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陳澤梧(男,民國○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原住○○縣○○鎮○○里○○鄰○○○○號)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陳澤梧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澤梧係大陸來臺之退除役官兵,為隸屬於聲請人之榮民,其並無配偶,在臺灣地區復無親屬,聲請人依法為陳澤梧之法定遺產管理人,自屬利害關係人。陳澤梧為80歲以上之人,於民國84年2月16日離家後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前經鈞院以93年度家催字第305號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之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按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3年度家催字第305號卷及所附戶籍謄本、內政部警政署查尋人口表等件查核屬實,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陳澤梧既已失蹤滿3年,且本件公示催告期間復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首揭法條規定,本院自得於上開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因利害關係人即聲請人之聲請,為失蹤人死亡之宣告。查陳澤梧於84年2月16日失蹤,計至87年2月16日止始滿3年,故應推定於該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周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