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移調字第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調解程序筆錄
聲請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艾黎 律師相對人丁○○
甲○○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18號給付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受命法官吳俊龍書記官邱秋珍調解委員曾秀雄朗讀案由: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吳艾黎律師到相對人甲○○到相對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吳剛魁律師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丁○○、甲○○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陸佰伍拾伍萬壹仟柒佰參拾捌元。
二、相對人丙○○願給付聲請人肆佰壹拾柒萬肆仟肆佰陸拾捌元。
三、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丁○○、甲○○、丙○○之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曾秀雄聲請人訴訟代理人吳艾黎律師相對人丙○○相對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吳剛魁律師報知受命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受命法官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請求退還本案(案號:90年重訴字第895號)裁判費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