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一號聲明人 張鴻坟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五月七日第三審刑事判決(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張鴻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八五號),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後,復具狀及以言詞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林立華法官李錦樑法官許仕楓法官胡文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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