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3年度鑑字第12757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3年鑑字第12757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3年度鑑字第12757號被付懲戒人 黃源平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黃源平降壹級改敘。
事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黃源平前任職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期間,於101年10月12日因同事朱○瑋(現名朱○凱)恐酒後遭警方取締,爰電請被付懲戒人提供同年月日22時起至同年月13日1時止擴大臨檢及取締酒後駕車勤務時間之消息,其即利用職務之便,洩漏上開消息予朱員,涉嫌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確定。
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付懲戒。
三、證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4762、4776、527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年度桃簡字第1690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11月15日桃院晴刑寬102桃簡1690字第1020084155號函影本各1份。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黃源平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103年2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黃源平原係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警員(
102年3月18日辭職),其於101年10月12日服務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警備隊值勤期間,在桃園縣○○市○○路○○○○號,因其舊識警員 朱崇瑋 恐酒後駕車遭警取締,遂於101年10月12日10時10分持00-00000000門號撥打被付懲戒人所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被付懲戒人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犯意,利用職務之便知悉警方將101年10月12日22時起至13日
1時止擴大臨檢及取締酒後駕車勤務時間之消息洩漏予朱崇瑋。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查獲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就被付懲戒人論以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已於102年
11月9日確定在案。以上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4762、4776、527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1690號刑事簡易判決、同院102年11月15日桃院晴刑寬102桃簡1690字第1020084155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所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黃源平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3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陳祐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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