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屏小字第八○○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叁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孫國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法院書記官 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