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73號聲請人 郭聖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佳馨 、 李佳諭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依所附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所示,其所有權人僅為李佳馨、李佳諭)
三、提出相對人李佳馨、李佳諭所有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四、相對人李佳馨、李佳諭及其法定代理人 李清淋 、 蘇彩雲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