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 李春陽 被告 朱達通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中簡字第6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薛雅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