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訴字第1號

原告 陳錫河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被告 陳錫榕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建物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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