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6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26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庚00000000相對人即債務人甲○○○原名:吳
2樓丙○○乙○○即 林泉宏 之丁○○即林泉宏之戊○○即林泉宏之己○○即林泉宏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