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侵上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5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鄭敦宇 律師
林武順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侵訴字第19號)提起上訴,本院原定102年6月7日下午4時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102年6月21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四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陳秋錦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