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75號原告 陳志修
賴桂香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季霖 被告 巫和鎂
陳慧卿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50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侯驊殷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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