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救字第46號
聲請人 李易柏
相對人 郭世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9、110年之所得為0,名下亦無任何財產,有財稅資料在卷可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等詞,並非無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