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杰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月25日生效之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1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2項)」。依此,對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如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固未明列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然參照該項但書第1款規定及立法意旨,於此情形,仍應適用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最高法院
103年度台上字第173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卷附裁判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又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編號1、2、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編號3、4則非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依上開說明,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暨上開判決意旨所示情形,依同法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執字第2852號之執行筆錄附卷可參。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又聲請書附表編號6之犯罪日期、確定判決等欄位,均有誤載之情形,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孫惠琳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01.15│102.10.02│102.10.11││││││├────────┼─────────┼─────────┼─────────┤│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偵│臺北地檢103年度偵│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7899號│字第2849號│字第2849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284號│1190號│119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07.29│104.08.25│104.08.25│├───┼────┼─────────┼─────────┼─────────┤│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808│105年度台上字第808││││3355號│號│號││├────┼─────────┼─────────┼─────────┤││判決│104.11.05│105.04.07│105.04.0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但得易服社會勞││之案件│││動│├────────┼─────────┼─────────┼─────────┤│備註│新北地檢104年度執│臺北地檢105年度執│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8086號│字第2852號│字第2852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12.10│103.01.22│103.01.23│││││前某不詳時間│├────────┼─────────┼─────────┼─────────┤│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3年度偵│臺北地檢103年度偵│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第2849號│字第2849號│字第2849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190號│1190號│119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08.25│104.08.25│104.08.25│├───┼────┼─────────┼─────────┼─────────┤│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院││判決├────┼─────────┼─────────┼─────────┤││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808│105年度台上字第808│104年度上訴字第││││號│號│1190號││├────┼─────────┼─────────┼─────────┤││判決│105.04.07│105.04.07│104.08.2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但得易服社會勞│否│是││之案件│動│││├────────┼─────────┼─────────┼─────────┤│備註│臺北地檢105年度執│臺北地檢105年度執│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852號│字第2852號│字第28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