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七四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陸仟叁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宗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孟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