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交抗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交抗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抗字第1088號抗告人 許峻豪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10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其異議後,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101年10月25日起算,計至同月29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101年10月30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劉興浪法官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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