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6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俊賢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青根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