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83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益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783號,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簡稱聲請人)因家中經濟困頓,無法籌措保證金,雙親年事已高,女友即將生產,請求准予限制住居,俾能返家安頓,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又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後段、第114條所定不得羈押之原因,是以聲請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3月4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執行在案。
㈡惟聲請人另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
審訴字第1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5月24日核發執行指揮書向本院借提發監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105年5月24日),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5月24日105年執日字第2560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已非本案羈押中之被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屬無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