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司字第7號聲請人 楊明哲 (即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九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後之清算事宜業已完結,聲請人依法造具清算表冊,惟尚未召開股東臨時會提請承認,為此再聲請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00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7年1月19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7年1月19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7年7月19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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