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阜凡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阜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阜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007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而維持第一審所判處之罪刑(即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確定,於民國105年1月1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6019211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劉為丕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