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119號債權人 王子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莊季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㈢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㈣確認利率依年利率百分之六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
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㈤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據、票據等)。㈥提出LINE截圖Mini為債務人莊季穎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