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