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72號原告 顏雄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欽龍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顏欽龍、 鄭正義顏秀珍鄭張美珠顏連月雲陳吉顏水彬顏國鑫顏國棟顏素麗顏子揚顏子賢李桂英顏盛堂顏素芳顏盛忠顏嘉君顏水田顏水樹顏水德顏國隆顏國裕顏秀琴顏陳玉顏春輝顏春煌顏麗美顏麗花顏麗珠顏子翔顏詩蕓王秀玲張鳳照陳顏水妹王顏水菜 即系爭土地其餘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均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原告就系爭土地主登記次序53權利範圍公同共有4/28部分之潛在應繼分比例。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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