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4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理人 林秀蓉 相對人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貳億肆仟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尚欠207,847,216元及美金1,683,000元暨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授信契約書、保證書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6年4月19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竹南鎮│廣源││1182││3,960.09│全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297│同上土地│苗栗縣竹│工業用、│第一層:2401.85││全部│││││廣源段│南鎮公義│3層、鋼│第二層:2207.93│││││││1182號│里仁義街│筋混凝土│第三層:1345.09││││││││5號│造│突出物一層:51.9││││││││││合計:600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