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7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光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光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李光展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光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易科罰金,以新臺│科罰金,以新臺幣1,│││幣1,000元折算壹│000元折算壹日。│││日││├─────┼────────┼─────────┤│犯罪日期│108年5月20日晚間│108年4月7日凌晨0時│││7、8時許│40分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署108年度毒偵字│108年度毒偵字第889││及案號│第941、1154號│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原簡字第│108年度原簡字第30││事││36號│號││實├──┼────────┼─────────┤│審│判決│108年8月7日│109年1月7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原簡字第│108年度原簡字第30││判││36號│號││決├──┼────────┼─────────┤││確定│108年9月2日│109年2月24日│││日期│││└──┴──┴────────┴─────────┘